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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滁州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相關細則

        【更新時間:2015年11月11日】


         2015年4月,滁州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始調研限放煙花爆竹的民意基礎,結合國家法律法規、傳統民俗,終于在8月份出臺了《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》。11月1日起,正式開始執行“限放”新規。


        《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》解讀

        一.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

        (一)文物保護單位;

        (二)車站、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;

        (三)加油站、燃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儲存單位及周邊50米范圍內;

        (四)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

        (五)醫療機構、學校(含幼兒園)、敬(養)老院、圖書館、檔案館、文化館、商場、影劇院;

        (六)瑯琊山風景名勝區、林地、公園、綠地、苗圃;

        (七)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、樓梯、屋頂、陽臺、窗口;

        (八)黨政機關辦公場所,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、倉儲區;

        (九)市、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區域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:“世紀大道—上海路—會峰路—紫薇南路—龍蟠大道—金陵路—醉翁路—西澗路—鳳凰洼水庫—瑯琊山—西澗路—永康路—世紀大道”所合圍區域。 


        注:市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,每年可重新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,并向社會公布。具體限放區域劃定工作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環保局、市規劃建設委等部門實施。


        二.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:

       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,除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、農歷除夕、正月初一至初五、正月十五外,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。

        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期間,只允許燃放《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》中規定的C、D級煙花爆竹產品。

        注:在可以燃放的時間和區域內,積極倡導廣大群眾少燃放或不燃放煙花爆竹。


        三: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措施:

        1.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、地點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
        2. 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,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,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

       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、經營的煙花爆竹,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,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,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依法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。

        3. 燃放煙花爆竹,造成國家、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、財產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

        4.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法依紀給予處理;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:

        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;

        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、不及時調查處理的;

       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;

        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;

        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;

        徇私枉法、以權謀私的;

        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。


        四.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 

        (一)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、車輛以及下水道、房屋等建筑物、構筑物投射、拋擲;

        (二)不得妨礙行人、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;

        (三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。

        注: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,主辦單位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,經公安部門審查核發《焰火燃放許可證》后,在確定的時間、地點,按照焰火燃放規程燃放。


        《滁州市違規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》

        第一條  為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我市城區煙花爆竹限放工作,提高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實效性,減少執法成本,依據《滁州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》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第二條 本規定由滁州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(簡稱“市限放辦”)組織實施。

        第三條  任何公民均可舉報限放區違規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行為。舉報人發現違規銷售煙花爆竹或在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后24小時內,向公安機關舉報并提供證據(如視頻、照片、證人證言等),經查證屬實的,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300元。

        第四條  公民可以撥打110或向處警民警進行現場舉報舉證。舉報舉證人應當按公安機關辦案要求,到案發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場所提供證據。


        第五條  舉報但未提供有效證據的,不予獎勵。同一違規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行為,有多名舉報舉證人的,獎勵第一舉報舉證人。

        第六條  接受舉證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信息進行保密,違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,將依法依紀給予處理。

        第七條 因舉報受到威脅、恐嚇或其他形式打擊報復舉報人的,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第八條  舉報獎勵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,并實行一案一獎制度。市限放辦對公民舉報查實的案件,應當在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,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,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,視為自動放棄。

       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
        限放首日,個人違放被處罰案例:

        11月1日上午8點多,110接到報警,陽光地中海有業主為慶賀搬家,不聽勸阻燃放鞭炮。經會峰路派出所調查,張某為給女兒搬家燃放了一串長條鞭炮和一個話筒鞭炮,而他本人家住明光并不了解滁城關于限放的規定。派出所依據相關規定,對其進行教育后罰款兩百元。


        第二例違規燃放出現在天安東區。為給女兒家小孩慶祝滿月,呂某從烏衣老家帶來一串鞭炮。呂某稱其對滁城限放規定不了解。同樣,呂某受到了批評教育并處于兩百元罰款。


        11月1日上午,北關一名中年婦女為給兒子辦喜事,剛剛買了一些煙花爆竹就被舉報。在西澗派出所民警宣傳教育下,她表示將把煙花爆竹退掉,不再燃放。


        另附滁州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示意圖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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